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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031号

李红军与邵留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红军,邵留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1031号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趁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留占,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

原告李红军诉被告邵留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军的委托代理人袁趁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留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军诉称,2014年7月10日因邵留占大量收购粮食,其将大豆2248斤卖给了邵留占,每斤价格为2.65元,邵留占给李红军出具了收购票据一张,并约定春节结账。经李红军多次催要,邵留占至今未支付货款。要求邵留占尽快支付拖欠李红军的货款4957元,案件受理费用由邵留占承担。被告邵留占缺席未答辩。原告李红军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曹里预制厂粮食收购专用票据一张,证明:2014年12月18日,邵留占收购李红军大豆2248斤,每斤价格为2.65元,共计款5957.2元。邵留占分两次共支付了1000元,现下欠4957.2元至今未还。被告邵留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18日,邵留占收购李红军大豆2248斤,双方约定每斤单价2.65元,并向李红军出具粮食收购专用票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李红军小麦(玉米)2248斤,单价2.65元/斤,总计5957.2元,6个月后清账,收购人邵留占,2014年12月18日。已付200元+800元”。下余货款4957.2元邵留占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李红军与邵留占之间的大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邵留占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支付价款,但该货款邵留占却拖欠至今,故李红军要求邵留占支付拖欠货款49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邵留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红军货款49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留占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志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