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81号申请执行人刘虎明。被执行人马跃飞。刘虎明诉马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虎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906���(含申请执行费506元),未执行标的40400元。2016年5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刘虎明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马跃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虎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少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