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1621号

刘树峰与陈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峰,陈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2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峰,商人。被执行人陈宏军。本院执行的刘树峰与陈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5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宏军应向刘树峰偿还272万元,并支付本金100万元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760元、执行费399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