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带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已被判刑)经密谋后,由李某丙提供场所、赌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三人在李某丙居住的清远市清城区的院子内,组织参赌人员谢某乙、李某己等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安排李某卯把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轮流在赌场中发牌、抽水,至2015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到场检查止,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起获的现金等物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谢某乙、李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李某甲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韦伟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斯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