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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65号

孙雷与彭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雷,彭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民初565号

原告:孙雷,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孟庆忠,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玉文,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彦玲,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雷诉被告彭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庆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雷诉称:案外人孙世忠经营中国福利彩票业务,被告在孙世忠处购买彩票,在孙世忠不再赊欠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孙雷借款以购买彩票。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玉文辩称:1.答辩人从未借原告孙雷的钱,不存在现金交付及借款转账的事实;2.孙雷曾让原告照其笔迹抄写过字条,在抄前,孙雷给了答辩人一支烟,抽完后,答辩人就照其笔迹抄写了。因答辩人不识字,答辩人并不知道写的是欠条。3.本案涉嫌诈骗,答辩人曾向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追究本案原告的刑事责任,该案至今未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购买彩票,要求原告为其支付彩票款。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孙雷现金拾万元整,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3月1日前还清,立此为据。借款人:彭玉文。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该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事实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彭玉文向原告孙雷借款100000元,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彭玉文辩称原告让其照抄欠条,并未告知被告所抄系欠条,原告涉嫌诈骗。对该部分答辩,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原、被告对利息未作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玉文偿还原告孙雷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雷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玉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庆军

审 判 员  姜召庆

人民陪审员  高会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