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9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65年8月8日,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德武,男,1991年3月2日,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黄德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721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6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