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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595号

崔志伟与金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志伟,金守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595号原告崔志伟,农村居民。被告金守礼,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伟与被告金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志伟以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守礼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伟撤回对被告高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志伟负担。

审判员  尚丰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