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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69号之一

任立全与翟恩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立全,翟恩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立全,男,194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98号付1号2单元2号。被执行人翟恩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立全与被执行人翟恩林返还投资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恩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烟仲字第2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