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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111号

董张伟申请执行周书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张伟,周书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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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董���伟,男,1963年3月12日生.被执行人周书真,女,1962年4月18日生.董张伟申请执行周书真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