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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2民初706号

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706号原告柳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审判员  庞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