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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1739号

杨丽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叶燕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杨丽芳,叶燕芬,杨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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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为××。

负责人:唐雄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芳,女,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1248。

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德明,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叶燕芬,女,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1021。

原审

被告:杨毅林,男,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030。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佛山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丽芳,原审被告叶燕芬、杨毅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207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丽芳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平安财险佛山公司、叶燕芬、杨毅林共同赔偿共计137793.69元(门诊复查25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残疾赔偿金74977.02元、误工费24700元、护理费9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6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516.6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交强险、商业险一并处理;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安财险佛山公司、叶燕芬、杨毅林承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93611.46元给杨丽芳;

二、驳回杨丽芳对于叶燕芬、杨毅林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杨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207号的民事判决。平安财险佛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伤残等级与事实不符,申请重新鉴定;

二、精神抚慰金不合理;

三、伤残鉴定费不应有上诉人承担;

四、杨丽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杨丽芳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叶燕芬、杨毅林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期间,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叶燕芬、杨毅林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鉴定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对鉴定检验过程有清晰说明、鉴定人员及机构具有鉴定资质,且该鉴定结论与杨丽芳的出院小结未有矛盾,平安财险佛山公司���称“杨丽芳的胸椎压缩性骨折未达三分之一”仅为主观推断,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鉴定结论违法或推翻鉴定结论,故涉案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予以驳回。而精神抚慰金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鉴定费,因鉴定费系基于本案鉴定伤残所产生,是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平安财险佛山公司应当负担。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48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冠东

代理

审判员  苗卉卉

代理

审判员  邹 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志均陈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