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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07号

李伟与焦明亮、庞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焦明亮,庞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0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焦明亮,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庞艳,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焦明亮、庞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明亮、庞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70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黑龙江省虎林市,现已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