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日亮(又名刘玉娃),无固定居所,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姚凤英,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晓霞与被执行人刘日亮(又名刘玉娃)、姚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日亮(又名刘玉娃)、姚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日亮(又名刘玉娃)、姚凤英向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日亮(又名刘玉娃)、姚凤英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