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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96号

张孝红与王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孝红,王新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红。被执行人王新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红与被执行人王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新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民四终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