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8244号原告张铁军,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开定,男,1975年9月3日出生,该单位人事处处长。
原告张铁军与被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伊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军之委托代理人王贺,被告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之委托代理人张志友、骆开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张铁军(曾用名张体军)于1974年下乡插队参加工作。1978年进入河北省张家口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台(以下简称张家口电视台)工作,属于国家正科级干部编制。1990年,原告在《中华英才》半月刊社(原企业名称为中华英才画报社,以下均简称为中华英才社)面试成功。因中华英才社是被告的下属单位,该社并没有人事权,故由被告在同年6月正式发出调动函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事局和张家口市委宣传部,将原告从张家口电视台调入其下属中华英才社。同时,将原告的人事档案关系放入该社。原告在被告下属的中华英才社工作期间,工资待遇等发放均由被告审批后上报财政部备案,并由财政部拨款支付。1993年被告批准原告任职资格为记者。1995年原告被中华英才社告知在家待岗,至今未安排工作,亦未发放工资。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中华英才社已经不是其下属单位为由拒绝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现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与中华英才社沟通,该社拒绝原告相关诉求。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未被受理。现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1990年6月至2015年10月17日处于事实上人事聘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现原告张铁军要求法院确认自1990年6月至2015年10月17日与被告处于事实人事聘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另,通过档案材料可见,原告张铁军的人事档案关系自张家口电视台调往中华英才社,而原告起诉被告亦属所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铁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伊 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媛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