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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308号

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凯华,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杨雪梅,系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应向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115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执行费224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天源五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丰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