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0782执2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耿华、杨昕仪与被执行人郎凤山、张桂芝、王庆杰、郎建志、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郎凤山、张桂芝、王庆杰、郎建志、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华、杨昕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郎凤山、张桂芝、王庆杰、郎建志、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952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123.09元(含赔偿款216964.34元、诉讼费2560.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405元、执行费3193元),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耿华、杨昕仪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193元已由被执行人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