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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779号

杨怡欧与郭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怡欧,郭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7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杨怡欧,女,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永强,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杨怡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永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