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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398号

江建民、郑剑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建民,郑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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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398号���请执行人江建民,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郑剑亮,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江建民申请郑剑亮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剑亮应支付申请人江建民案款51050.0元,承担执行费66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0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郑剑亮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湖林

审判员  郑新君

审判员  许孔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