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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223号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孙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惠,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87.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将案款1767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并直接给付执行人案款176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小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