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惠,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孙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87.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将案款1767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并直接给付执行人案款176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小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