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鲁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包宝山诉被告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宝山,图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包宝山,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图雅,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

原告包宝山诉被告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齐达来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其其格主审,与

人民陪审员爱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包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宝山诉称,2014年11月20日,被告图雅向原告包宝山借款25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现要求被告图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图雅未作答辩。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借条一枚。欲证明被告图雅欠我25000元。本院认证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图雅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包宝山借款25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图雅向原告包宝山借款25000元,当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未约定利息,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图雅向原告包宝山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图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图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包宝山借款25000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图雅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齐达来

审 判 员  其其格

人民陪审员  爱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木其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