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莫群。
被执行人:绍兴县湘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夏国华。
被执行人:夏国华。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湘满纺织有限公司、夏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湘满纺织有限公司、夏国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30577.48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