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惠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书强,男,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惠英。
上诉人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书强,原审被告陈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7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