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卓,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汪清街委***组。被执行人王志成,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号。被执行人王淑梅,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号。被执行人王志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被执行人王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大街***号。被执行人高启东,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双德乡。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卓、王志成、王淑梅、王志刚、王丹、高启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8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卓、王志成、王淑梅、王志刚、王丹、高启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卓、王志成、王淑梅、王志刚、王丹、高启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卓、王志成、王淑梅、王志刚、王丹、高启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兴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