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姜清杰,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育民乡莲山村5组,证件号码220182198610260959。被执行人榆树市阳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地址育民乡莲山村姜家屯。法定代表人杨亮。被执行人杨亮,地址新立镇英嘴村6组。被执行人杨光,地址新立镇英嘴村6组。姜清杰与榆树市阳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杨亮、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阳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杨亮、杨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清杰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市阳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杨亮、杨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清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榆树市阳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杨亮、杨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清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