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尚娟,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王天珍,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戚俊生,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本院在执行尚娟与被执行人王天珍、戚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用以抵押的房产已提交评估拍卖,短期内无法变现,本案不能有效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9933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