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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94号

尚娟与王天珍、戚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娟,王天珍,戚俊生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尚娟,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王天珍,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戚俊生,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本院在执行尚娟与被执行人王天珍、戚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用以抵押的房产已提交评估拍卖,短期内无法变现,本案不能有效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99333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