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260-1号申请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治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