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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92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张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张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负责人莫凤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万权,广西德保人,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张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万权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案款325054.79元,承担执行费4775.82元,经

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张万权无资产可提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002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风

审判员 刘乾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