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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于晓东,王雪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

负责人:耿曙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晓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晓东。被执行人王雪明。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10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于晓东、王雪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抵押的财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10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国

审判员  刘昌军

审判员  梁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圣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