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2执9号之一

严洪政与代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洪政,代尚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洪政,男。被执行人代尚海,男。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严洪政与代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严洪政要求被执行人代尚海按生效的判决书一次性返还人民币42万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留了代尚海应从第三人严云峰处领取的土地转让款430143元,并通知严云锋直接向申请人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9号案件的执行。如笫三人未予支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刘 敦执行员 王小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壮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