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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54号

申请人费春成与被执行人谢怀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春城,谢怀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费春城,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怀珠,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费春城持(2014)洋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查本案在执行前,因杨菊文申请执行谢怀珠民间借贷纠纷的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怀珠在中国工商银行洋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本案执行中,因谢怀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春城与杨菊文达成协议,杨菊文同意从其已申请冻结的谢怀珠工资中每月给费春城执行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费春城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永宏

审判员  哈国富

审判员  田建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