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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42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冯杨杨、曲铁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冯杨杨,曲铁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42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杨杨,地址榆树市保寿镇南山村*组。被执行人曲铁光,地址榆树市北门七小学平房区。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冯杨杨、曲铁光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2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杨杨、曲铁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杨杨、曲铁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杨杨、曲铁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辉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