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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2执18号之二

喻云飞与喻三呆、陈英、程杭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云飞,喻三呆,陈英,程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2执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喻云飞。被执行人喻三呆。被执行人陈英。被执行人程杭军。申请执行人喻云飞与被执行人喻三呆、陈英、程杭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新乐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喻云飞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三呆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程杭军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英无存款记录,有车辆登记记录,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置,无房产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仍欠杨金华款项396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喻三呆、陈英、程杭军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2执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禄

审 判 员  宋江雄

代理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