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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号之三

烟台恒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恒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41号。被执行人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芝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