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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284号

许律平与袁跃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律平,袁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许律平。被执行人袁跃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02执2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黄成锋

审判员  梁 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