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许律平。被执行人袁跃龙。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02执2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成锋
审判员 黄成锋
审判员 梁 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