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成旭,地址榆树市华昌街一委*组。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成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成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成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审 判 员 鲁志生
代理
审判员 王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