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吴彦祥。被执行人季岩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彦祥与被执行人季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调解,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建 军
审判员 范 伟 旭
审判员 ���丽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