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陕0825民初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借款51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518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68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白小林
审判员 孙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