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钱雪江。
被执行人:赵浣东。
被执行人:赵燕英。申请执行人钱雪江与被执行人赵浣东、赵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南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浣东、赵燕英名下的房产已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