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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6号

樊秀英、莫定荣等与高银锁、张龙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秀英,莫定荣,莫江伟,胡锋伟,高银锁,张龙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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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樊秀英,女,1927年12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莫定荣,女,汉族,1962年3月18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莫江伟,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胡锋伟,男,汉族,1988年6月3日生。被执行人高银锁,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龙望,男,1981年11月16日生,农民。樊秀英、莫定荣、莫江伟、胡锋伟申请执行高银锁、张龙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终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