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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左良财与被执行人赖玉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良财,赖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左良财,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赖玉荣,男,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玉蓉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玉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左良财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孟凡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