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左良财,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赖玉荣,男,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玉蓉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玉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左良财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孟凡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