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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112号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卉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卉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菊,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卉灵,女,1974年5月16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卉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卉灵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星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兴华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代理

审判员  黄克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