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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财保446号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长禄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长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446号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申请人周长禄。

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长禄款项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