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执377号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霍洪涛 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霍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霍洪涛,地址榆树市环城乡长岭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霍洪涛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洪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霍洪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霍洪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