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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466号

刘玉芳与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芳,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83135.5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