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无业。被执行人庄某,即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000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