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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979号

襄阳市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和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和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和英,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刘和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和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和英的银行存款507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