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