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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42号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方伟、韦涛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方伟,韦涛泓,唐耀,韦翠萍,唐奇统,韦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平级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负责人覃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强,系申请××人信贷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陆金凤,系申请××人信贷部职员。被执行人方伟,居民。被执行人韦涛泓,居民,系被执行人方伟之妻。被执行人唐耀,曾用名唐跃,农民。被执行人韦翠萍,农民,系被执行人唐耀之妻。被执行人唐奇统,农民。被执行人韦柳金,农民,系被执行人唐奇统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伟、韦涛泓、唐耀、韦翠萍、唐奇统、韦柳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

一、被执行人方伟、韦涛泓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2030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

二、被执行人唐耀、韦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3530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

三、被执行人唐奇统、韦柳金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2030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

四、被执行人方伟、韦涛泓、唐耀、韦翠萍、唐奇统、韦柳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689元。因义务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方伟、韦涛泓、唐耀、韦翠萍、唐奇统、韦柳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方伟、韦涛泓、唐耀、韦翠萍、唐奇统、韦柳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和工商股权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财产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山

代理

审判员  莫胜同

代理

审判员  银宗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