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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异字第43号

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异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追加申请人)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青年路49号。法定代表人姜伟,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王焕庆,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焕庆,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岱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王焕庆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撤回追加王焕庆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撤回其追加王焕庆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青 微信公众号“”